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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

信息来源:信息发布中心
发布日期:2010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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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主要职责是:
(一)宣传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,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,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(二)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,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,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,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。教育、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、《居民自治章程》和《居民公约》。
(三)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。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,开展共驻共建,整合社区资源,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,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,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,定期公开收支账目。
(四)组织开展社区教育、文化、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,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、创建文明社区。
(五)指导、监督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。
(六)调解民间纠纷,协助维护社会治安,及时了解社情民意,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、要求和提出建议。
(七)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。
(八)结合本社区实际,完成其他工作任务。社区居委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。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,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。居民小组可根据社区实际,采取楼委会、院委会、楼门自治小组等不同组织形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