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违诺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追究党纪、政纪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 1、在执行公务时,故意刁难、不给好处不办事,给了好处乱办事,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; 2、工作作风粗暴恶劣,违反群众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的; 3、刁难、打击报复举报人; 4、违反规定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; 5、故意不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; 6、其他失职、渎职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