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残疾等级划分依据
目前我国残疾人等级主要分为一至四级,其中:
一级、二级通常被视为重残,残疾程度较重,对生活自理、行动、就业等影响较大。
三级、四级一般属于轻残,残疾程度相对较轻,社会参与能力相对较强。
二、具体区分维度
身体功能损伤程度
重残(一、二级):
肢体残缺、瘫痪或功能完全丧失(如截瘫、重度肢体畸形);
视力完全失明(一级盲)、听力完全丧失(一级聋);
智力障碍严重(如重度智力低下),无法独立生活。
轻残(三、四级):
肢体功能部分丧失(如单肢轻度残疾);
视力低视力(如二级盲)、听力中度损失;
轻度智力障碍,可部分独立生活。
日常生活能力
重残:需他人长期照料,无法自主完成穿衣、进食、如厕等基本活动。
轻残:可自主生活,仅在特定场景下需辅助工具(如拐杖、助听器)。
社会参与能力
重残:几乎无法参与工作、学习或社会活动。
轻残:可正常入学、就业,仅在部分场景中受限制(如听力三级残疾者可能需字幕辅助)。
三、评定流程
残疾等级由专业医疗机构(如残联指定医院)根据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》(GB/T 26341-2010)进行评估,最终以《残疾人证》标注的等级为准。
重要提醒:在残保金计算中,一级、二级残疾人按2倍计入就业人数,三级、四级残疾人按1倍计入就业人数。